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該方案破解“企業污染、政府買單”困局。
讓損害者擔責
為什么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一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環境保護法確立了損害擔責原則。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二是彌補制度缺失的需要。憲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即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但是在礦藏、水流、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后,現有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的規定;三是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是政府履行環 境保護職責的需要。
方案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索賠權人、解決途徑、相關技術、資金管理等主要內容,并要求試點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意見。其中,確定經國務院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為賠償權利人;創設磋商賠償機制,促使責任人及時開展修復和賠償;試行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兼顧生態環境保護和企業經營發展。
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需要從立法上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索賠途徑、損害鑒定評估機構和管理規范、損害賠償資金等基本問題,但目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需要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為下一步立法積累經驗。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和環保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為什么還要由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兩者是什么關系?
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和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均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內容,并不沖突,政府側重于對國有自然資源的損害提起索賠。兩者的關系和銜接還需要在試點過程中逐步探索和完善。
設磋商機制避免訴訟“費時耗力”
方案為什么設立磋商機制,要達到什么效果?
方案創設了磋商賠償機制,可以及時啟動與責任人的協商,防止損害發生后單一采用訴訟途徑而產生的“費時耗力”問題。賠償權利人在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者賠償后,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及時督促賠償義務人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
當磋商未達成一致時,賠償權利人就應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當然,磋商也不是必經程序,賠償權利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直接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試行“分期賠付”確保企業可承受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往往比較巨大,方案是否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
我們在方案的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特別是企業的承受能力問題。方案設計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要求試點地方根據責任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等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既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修復和賠償,又督促企業轉型升級,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提高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是損害賠償制度的技術保障,目前,我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如何?能否為損害賠償提供足夠的支撐?
我國環境鑒定評估能力初步形成。一是有了相應的技術方法。環保部相繼發布了《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第Ⅰ版)》《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等技術方法。二是有了一定的實踐基礎。環保部從2011年起,相繼在山東、江蘇、重慶等10個地方開展了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試點。三是有了可為行政和司法提供鑒定評估報告的機構。2014年,環保部向社會公開推薦了第一批12家具備為環境管理和司法提供技術支持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構。
下一步,環保部將聯合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司法部等有關部門,通過加強能力建設、完善技術體系、規范鑒定評估程序、推進納入統一司法鑒定管理等工作,提高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水平,為行政、司法提供更好的技術支撐。(來源:財新網)